近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印发了《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齐财规审[2021]1号),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现将该《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什么?
出台《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改善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一)目前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县(市)区政府对赔偿权利人不明确。二是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义务。三是我市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滞后。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比较薄弱。
(二)《办法》通过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强化信息管理和绩效评价以及监督检查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三、出台《办法》有哪些上位法依据?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8]29号)。
(三)《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办发[2019]11号)。
四、出台《办法》经历了什么过程?
《办法》经过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稿等程序和环节。
2021年3月我局决定出台《办法》,由经济建设处研究起草《办法》,并立即开展收集资料等调研工作,2021年3月起草《办法》并通过函询等方式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2021年4月对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和修改;2021年6月,《办法》以市财政局的名义发布。
五、有哪些关于该《办法》的重点问题需要说明?
(一)《办法》共有十六条。
(二)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了市政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游局、扎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三)《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办法》的出台可以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后执行。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109/c02_129043.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