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与管理,强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引导农村集体农用地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加快实现城乡基准地价全覆盖,市自然资源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齐齐哈尔市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是公示地价体系之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意见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农用地资源核算、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能够提供有力支撑,对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与监管、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但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发展不完善,目前尚处于探索与体系构建阶段。
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工作旨在为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流转提供服务,优化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为构筑竞争有序的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市场、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奠定基础。我市现有地价体系主要是国有土地的地价体系,对于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地价管理缺乏相应的地价管理体系,随着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使用权需求日益增多,建立起一套针对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的地价体系十分必要,故市自然资源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通知》,而且我市为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在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基础上进行价值转换,从实物量到价值量的转换,其中耕地部分的价值体系转换,需要以耕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才能实现价值转换,研究制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齐齐哈尔市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确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2019]-1019)、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2021]-470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步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396)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对象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
(二)本次公布的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的估价基准日为2021年1月1日。
(三)本次公布的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为土地于估价期日2021年1月1日在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下,按照基本设施的平均状况确定的50年期国有耕地出让使用权平均价格、30年期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平均价格和10年期集体耕地经营权平均价格。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齐齐哈尔市国有和集体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规〔2023〕3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35/202308/c02_370738.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