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市政府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1/10 1.8w 阅读 75 点赞

齐政发〔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齐齐哈尔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等8个方案),业经2014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齐齐哈尔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自愿交易、公开透明原则,合理控制我市总体能耗,逐步降低单位能耗,增强用能单位节能意识,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实现能量交易市场化。
  根据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重点企业“十二五”节能量目标,对我市37户重点用能单位(万户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对超额完成的节能量进行交易或有偿转让;对未完成节能量指标的企业通过市场行为购买节能量,以保证我市总节能目标完成进度;对未完成节能量目标且不愿购买节能量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强制性能源审计等处罚,执行评优、信贷、立项、免检等限制政策。这样既可以控制全市用能总量,又可以提高用能单位的节能意识,调动节能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在全市启动37户重点用能单位(万家企业)的节能量交易,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建立节能量报告核证、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体系,建设能源监控网络平台。到2016年,不断完善节能管理和交易体系,在全市一定范围内开展节能量交易工作,并进行节能量交易工作总结评估。
  三、总体安排
  (一)交易范围。初期将国家确定的37户重点用能单位(万家企业)作为试点范围,待时机成熟后逐渐推开。
  (二)职责分工。市发改委作为能源配额管理和节能量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节能监测中心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量进行核定;市节能量交易中心通过节能量交易平台负责对节能量交易的单位实施交易;市直各有关部门、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要求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三)指标确定。初期,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给我市37户重点用能单位(万家企业)下达的节能量指标作为节能量交易基数,平均分摊到每个年度。待全面推广时,再以年度耗能总量作为基数。
  (四)交易流程。将重点用能企业(万家企业)下达的年节能量指标作为节能量交易基数,采取企业定期报送节能量与政府部门监测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认定企业节能量完成情况。对于年度内有结余节能量的和未完成节能量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以通过搭建的市节能量交易平台进行买卖节能量指标。每年3月底前,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下发37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并签订责任状,以文件、报纸、网络等方式公布。每半年,各重点用能单位报送半年节能量完成情况。当年节能量指标结余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愿与没完成节能量指标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也可直接在节能量交易平台发布供求信息,进行节能量交易,并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
  四、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节能工作基础能力建设,确保节能量交易的顺利实施。实施节能量交易机制需建设三大体系,即“出台一个办法、搭建两个平台、打造两支队伍”。一个办法,是指出台《齐齐哈尔市节能量交易机制管理办法》;两个平台,是指“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测预警平台”和“节能量交易平台”;两个队伍,是指“节能量交易中心”“节能监测监察中心”机构建设和人员组成。
  五、完善配套机制
  (一)建立用能信息报告和核证机制。重点用能企业全部实施用能量信息报告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能耗信息进行核证。建设电子信息能耗监测平台,为用能单位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证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用能单位实行预警调控。
  (三)建立能源配额管理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我市能耗总量指标;科学合理发放节能量交易配额,
建设节能量交易配额注册登记系统。
  (四)建立节能量交易运作机制。规范建设市节能量交易平台,制定并不断完善交易过程涉及的交易撮合、价格形成、配额交割、审查核证、资金清算、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委托代理、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建设节能量交易电子信息系统,实现配额网上竞价交易、交易账户注册、交易信息登记等功能。
  (五)建立节能量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节能量交易活动和交易平台运营监督,对交易过程进行管理。


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形成和规范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污染物减排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应环境资源稀缺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逐步完善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努力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区分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上实行差别化政策。
  (二)坚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区域的原则。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坚持选择重点区域、流域先行试点,使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污染物种类和交易区域逐步扩大。
  (三)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基本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减排的原则。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区域,试点区域政府和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坚持履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治理污染,促进污染减排。
  (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和试点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
  (二)试点范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在市区江段试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点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包括异地搬迁)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COD、NH3-N、SO2和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其排污权都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畜禽养殖业、第三产业等暂不参与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市)加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需当地政府申请,经市环保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列入试点。
  四、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一)初始排污权分配。在区域环境容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现有排污单位和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其排污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将区域内排污控制总量公平、合理、有偿地分配到合法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排污权的使用期限和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排污权交易机制。
  1.试点区域排污单位在所分配排污权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调整等措施获得的额外排污削减份额,需要出让、可交易的额外排污削减份额,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原则上采取平台交易的办法,可采取竞拍、挂牌交易、协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2.试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后,排污单位方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对市场严格监管,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
  3.试点地区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重新分配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重新发放排污许可证。
  4.排污权交易必须以满足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排污权出售方和购买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具备交易资格。
  5.对在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或流域,环境污染严重整治区域,限批区或排污单位以及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实行限制性交易。
  6.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测算的实际治污成本、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7.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及交易平台运行。
  (三)储备与调控机制。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试点区域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以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
  1.初始分配排污权时,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预留一定比例排污权。
  2.排污单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原因被关停、取缔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收储。
  3.政府投资减排项目获得的额外排污消减份额,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进行收储。
  4.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实际运行出现节余指标,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不高于其购买价回购收储。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技术支撑
  市政府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在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并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出台《齐齐哈尔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和交易机构的监管等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的储备、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等具体管理规定。其中,《齐齐哈尔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在试点期间可以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待试点结束、条件成熟后,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地方法规。
  (二)统一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属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构建交易平台。设立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作为市环保行政部门下属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3-6人。前期负责组织开展初始排污权分配、配套规章制度起草、管理和搭建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价格测算等基础工作。运行期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展交易。县(市)在试点期间暂不设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加强管理。
  (四)强化技术支撑。积极推进区域环境容量、区域排污总量、行业排污绩效、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动态监测、定量测算和科学管理,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的研究,积极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统一纳入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管理系统。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工作在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加强运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监督管理。要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权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强化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健全排污权总量监管执法体系,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要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征收、排污指标收储、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平台建设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确保重点项目的需要,财政部门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财政政策。
  (四)舆论引导。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进一步形成内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总结并推广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引向深入。
  七、工作目标
  (一)启动阶段(2014年至2015年)。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组建市排污权储备中心,2014年底前完成。对排污企业进行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认定与分配,发放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程序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测算,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和排污权储备基金;排污权有偿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在2015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的其他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分配方案,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分配,同时负责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认定工作,并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和排污权储备基金。建设并整合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监管的系统平台建设。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健全互联互通标准,完善监测管理制度。
  (二)运行阶段(2016年)。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技术规程,在试点区域内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将进行可受让排污权的审核、认定、回购、转让交易等,初步形成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市场,实行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地参与和监督。
  (三)总结阶段(2017年)。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情况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体系和软硬件平台建设。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建立市区、县(市)两级联网的比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基本形成市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


齐齐哈尔市自愿能效协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降耗,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建立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相适应的企业节能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愿能效协议的目的和意义
  自愿能效协议是指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自愿签订协议并实施的一种节能管理活动。它的基本形式是: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将某一年度的产品单位能效作为基数,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作出后续每年单位能效都低于此数据的承诺,并付诸实施,政府部门按企业单位能效降低幅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开展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既是探索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企业节能试点工作实际的政府节能管理新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推动我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市工作,切实提高能源利用状况的有力措施。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实施范围。选择确定实施自愿能效对象,实施范围暂定为年度和阶段节能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节能量的我市发电企业。
  (二)研究制定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定节能目标。
  (四)市政府与实施自愿能效企业签订协议。
  (五)组织对实施自愿能效企业的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综合评价。
  三、实施期限
  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至2016年。
  四、节能目标和资金奖励
  实施自愿能效协议企业以2013年末实际完成单位能效为基数,每年单位能效完成数与此基数对比,数值降低即视为完成目标任务,按降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降幅计算公式为:降幅(%)=(当年能效完成数—2013年能效基数)÷2013年能效基数。
  设置自愿能效奖励基金,每年150万元(3户企业)。奖励资金分五档,按百分比进行奖励,降幅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作为一个奖励档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降幅5%,即每个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封顶。
  五、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时间进度
  (一)2014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自愿能效企业制定节能目标。
  (二)2014年10月,分别与实施自愿能效企业签订《自愿能效协议》,正式启动运行自愿能效协议机制。
  (三)2014年9—12月,评估企业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试点工作成效,不断完善自愿能效方案和各项工作措施。
  (四)2015年2月底前,组织对实施自愿能效企业采取的节能措施、实现的节能效益和完成的节能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2015年3月底前,总结2014年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经验,并着手开展下年度的自愿能效协议工作。
  六、资金安排
  在三年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中,我市共安排奖励资金450万元,每年兑现150万元,其中国家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资金75万元,市节能专项资金75万元。
  七、组织保障
  (一)政府和企业建立自愿能效协议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体系。市政府成立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企业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自愿能效协议企业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综合评价。自愿能效协议企业成立由企业有关负责人挂帅的自愿能效领导机构,制订系统的节能规划和试点工作计划,健全能源计量、能耗定额、能源消耗台账、统计分析、能量平衡和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实施自愿能效协议期间,企业应加强与市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自愿能效协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宣传开展自愿能效协议取得的成效。


齐齐哈尔市主要污染物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示范市建设相适应的减排新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及示范市建设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开展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发挥市场和政府的调节作用,通过制定和完善自愿协议减排奖励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挖掘潜能,进一步深度处理污染物。建立健全自愿协议减排制度,逐步扩大自愿协议减排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努力创新,结合实际情况的原则。根据现有污水处理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自愿协议减排奖励政策。
  (二)坚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的原则。自愿协议减排机制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坚持选择重点区域、行业先行试行,逐步扩大。
  (三)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减排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自愿协议减排机制顺利实施的环境。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在实施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区域中,试点区域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基础上,通过自愿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手段,挖掘污染物减排潜力,实现经济收益。
  三、实施自愿协议减排主要污染物种类和实施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二)对象范围。开展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的范围为市区,对象为试点区内自愿参与减排工作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四、实施期限
  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实施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至2016年。
  五、污染物自愿协议减排核算
  为了实现政府有限的环保投入,激发企业积极挖掘减排潜力,自愿开展减排并从中获得经济效益,达到政府与减排企业双赢的目标,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自愿协议减排量测算体系:自愿协议减排量=(企业当年污染物减排量/企业当年污水处理量-企业基准年污染物减排量/企业基准年污水处理量)×当年企业污水处理。
  企业基准年污染物减排量和企业基准年污水处理量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年度经国家核准的减排量和污水处理量。
  企业当年污染物减排量和企业当年污水处理量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考核年度经国家核准的减排量和污水处理量。
  六、自愿协议减排奖励标准
  为形成自愿协议减排的长效机制,在参照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自愿协议减排成本和有效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确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要高于自愿协议减排部分的运行成本,还要高效地利用财政奖励资金,实现环境投资效益最大化。
  七、资金来源及安排
  三年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计划投入奖励资金600万元。每年计划兑现奖励资金200万元,其中,安排国家节能减排财政综合政策奖励资金100万,市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元。
  八、保障措施
  (一)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委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愿协议减排企业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自愿协议减排领导机构,制定试点减排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自愿协议减排期间,自愿协议减排污水处理企业应加强与市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沟通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4年9月底前,制定《自愿减排协议》和管理办法。对已经选择确定自愿协议减排企业,组织确定自愿协议减排目标、核算自愿协议减排成本,测算确定政府自愿协议减排奖励资金投入额度。
  (二)2014年10月底前,分别与自愿协议减排企业签订《自愿减排协议》,自愿协议减排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正式启动运行自愿协议减排机制。
  (三)2014年至2016年,监督自愿协议减排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面开展减排试点工作,及时评估每年的工作成效,不断完善自愿协议减排方案和各项措施。
  (四)2016年12月底前,总结自愿协议减排试点工作经验,并评估减排机制的长效性,着手扩大自愿协议减排机制领域和范围。

齐齐哈尔市低碳建筑推广促进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节能减排”低碳建筑的建设步伐,探索具有高寒地区特色的低碳建筑发展模式,从而提升低碳建筑发展水平,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低碳建筑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低碳建筑是指建筑物从施工建造到投入使用到最后拆除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能源的使用消耗,提高能效,从而降低建筑物的碳排放量。目前,我国30%—40%的能源消耗都来原于建筑物的能耗。平均每建造一平方米的建筑物,约释放出0.8吨碳。虽然现在大多采用节能设计,可原有大部分建筑没有进行节能改造。就既有建筑一项,拆除率占新建面积的35%。我国的建筑物平均使用周期与国外相比较短。由此,大量的建筑物拆除加大了碳排放量,建筑能耗持续上升。目前,在我市推广低碳建筑形势紧迫,前景广阔。
  (一)我市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比例达30%。2012年既有建筑耗能总量345.07万吨标准煤,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9.6%。如果仍按照既有模式发展,建筑能耗将以每年5.7%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6年将比现有总量提高四分之一,无疑将进一步加剧本市能源紧缺、空气污染和环境恶化的问题。
  (二)我市建筑采暖能效水平有待大力提升。集中供暖能耗强度达22.3kg标准煤/平方米,处于全省先进水平。比严寒地区平均供暖能耗强度好14%,然而,该指标是同气候区发达国家的2倍,在采暖供热热源、管网和建筑本体等方面节能潜力大。在采暖能耗强度方面,从国内看,建筑采暖能耗强度严寒地区城镇是所有北方城镇平均值的2.2倍。从国际看,我国严寒地区的采暖能耗强度比相同气候区发达国家至少高1倍。例如,市区集中供热平均热耗强度为22.3kg标准煤/平方米,而芬兰赫尔辛基市采暖平均热耗强度仅为11kg标准煤/平方米。
  (三)我市非节能的既有建筑量大,节能改造任务重。目前,我市市区既有建筑面积总量约为5000万平方米,尚有2000多万平方米不节能建筑,其中,严重低温的建筑1085万平方米,这些建筑冬季室温低、耗煤耗热量大、污染严重,占所有建筑能耗的比重达到80%以上。如果对有节能改造价值的面积1000万平方米,按照改造成本300元/平方米计算,需要改造资金高达30亿元。
  (四)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亟待开发利用。我市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却长期依赖煤炭等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比例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不足40万平方米。在冬季,风力发电弃风问题相当严重,装机能力远没有发挥作用。全市需要耗费大量能源供建筑采暖,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潜力有待大规模挖掘。
  从建筑领域来看,要从高能耗向低碳发展方式转变,就必须要从源头抓起,按照低碳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这样就可以在大多数类型的建筑中融入低碳建筑范畴,从而达到低碳建筑的终极目标即节能和低碳。实施低碳建筑会增加一些成本,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低碳建筑与传统建筑相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完善的低碳建筑机制,面对低碳建筑这一课题,实施建筑的节能和低碳也注定成为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一)编制一套高寒地区低碳建筑指南。着力加强技术合作,广泛询求国内外低碳建筑行业的技术支持。拟委托北京东方碳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齐齐哈尔市居住建筑低碳标准》相关事宜。
  1.研究评述国际与国内低碳建筑标准最新发展动态。
  2.研究评述国家绿色建筑、低碳建筑相关政策。
  3.调查研究居住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状况,提出齐齐哈尔市居住建筑低碳发展定位。
  4.研究编制《齐齐哈尔市居住建筑低碳标准》。
  5.研究制定《齐齐哈尔市居住建筑低碳标准》评价方法。
  6.研究提出促进低碳建筑推广普及的政策建议。
  因地制宜地实现低碳节能技术创新,建立建筑低碳排放体系,注重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和降低建筑物的碳排放,并达到相应的低碳标准。
  (二)确立推广促进机制资金保障。根据发展低碳建筑的总体思路,细化工作部署。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深入推进低碳建筑发展。要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努力构建政府为主、企业为副、全民参与的低碳建筑推广促进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低碳建筑发展、加大对低碳建筑的资金扶持力度拓宽低碳建筑的资金来源渠道。我市拟定引领期为三年,总投资为655万元,其中,委托编制《齐齐哈尔市低碳建筑标准》编制费55万元,推广促进费600万元。计划每年建设低碳建筑4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引领资金50元(参照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45元/㎡)。同时,制定低碳建筑推广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低碳建筑推广促进资金合理使用。
  (三)确定低碳建筑试点。根据我市每年建设规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作为低碳建筑机制建设试点,探索实施低碳建筑建设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开展低碳建筑机制试点,将低碳建筑理念融入规划、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之中,推进我市低碳建筑健康有序发展。当前,我市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建设阶段,低碳建筑机制试点,是集智能、绿色、低碳化具体体现,对我市加快实现低碳建筑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有利于形成针对不同类型建筑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四)总结试点成果。开展试点监督检查探索积累经验。通过低碳建筑试点促进低碳建筑发展理念的转变与提高和低碳建筑机制发展与创新。深化低碳建筑机制创建工作的过程管理,总结试点创建管理经验和模式,及时开展经验交流和培训。研究制定试点验收办法和评定标准。通过典型示范项目的实施,可在严寒地区树立可示范、可推广、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低碳建筑典范。促进全市老旧居民小区整体综合改造和有效降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水平整体提升,引领我国北方采暖地区建筑碳减排水平升级。

  (五)制定全市推广实施计划。通过低碳建筑试点建设,对我市建筑进行对比、研究和评价,分析低碳建筑节能减排效果,合理制定全市低碳建筑发展规划,最终达到在全市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效统一。
  三、工作目标及实施步骤
  到2016年,集中供暖能耗强度在目前的22.3kg标准煤/平方米的基础上得到有效降低,到2020年降低30%。综合采用可再生能源,有效降低建筑碳排放,率先在严寒地区建成近零碳建筑。通过建筑绿色化实践,探索出能够整体提升我市严寒地区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水平的有效途径,探索出严寒地区新能源应用的有效途径,总结出可在严寒地区中小城市推广示范的建筑绿色化经验。
  (一)2014年10月至12月完成《齐齐哈尔市低碳建筑标准》编制。委托北京东方碳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组编制低碳建筑指南。

  (二)2015年1月至2月完成低碳建筑试点选址。组建低碳建筑监管领导小组,对我市计划新建建筑进行调研,根据我市实现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建筑开展试点。
  (三)进行试点的总结论证。严格执行建筑低碳标准。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筑低碳在规划引导、设计变更、现场监管、节能分部验收、信息公示、能效测评标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控制。加强施工阶段执行建筑低碳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和节能工程质量。认真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未按规定进行能效测评或经能效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四)编制全市低碳建筑标准年度推广计划。2020年区域性大面积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保证我市低碳建筑制机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低碳建筑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组长:吴刚;副组长:金伟、黄宇;成员: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主管副局(部)长,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主管副区长。
  (二)建立制度,狠抓落实。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督办工作力度,督促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密切合作,确保低碳建筑机制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收集信息,及时反馈。市住建局负责工作进展推进,掌握工作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承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做好数据收集和反馈工作,定期向编制领导小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落实资金,专款专用。为了确保低碳建筑机制工作顺利完成,市财政部门应设专项资金用于编制低碳建筑机制所需经费,为涉及到的聘请专家和专家评审、学习考察、办公用品、资料宣传等费用给予保障。
  (五)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加强技术培训工作,聘请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讲座,提高低碳建筑设计、施工等人员技术水平。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低碳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强化舆论监督,营造开展低碳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低碳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低碳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有效缓解城镇化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需求的压力。

齐齐哈尔市重点用能行业实行定额限额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工作任务,实现我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企业能耗定额限额机制的有效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初步确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年设计规模60万吨以上,且年产量达到设计规模60%以上的水泥企业,作为能耗定额限额实施对象,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广到其他重点耗能企业。对于达不到规模要求的企业暂不实施能耗定额限额管理,但要提高节能意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推进节能改造,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二、主要目标
  以降低重点用能行业能耗为目的,以节能目标考核为手段,在水泥行业中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建立以信息化平台、节能目标考核、能耗公示为支撑的能耗定额限额管理体系,促进行为节能和管理节能,加强节能改造。具体工作目标是将一定规模的水泥企业纳入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力争实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比国家标准下降3%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节能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施能耗定额限额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重点行业节能,制定限额指标要坚持节能优先、兼顾公平,确保实现全市节能目标。
  (二)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能耗定额限额制度设计、平台建设、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落实属地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重点能耗企业的定额限额管理为切入点,做好单位产品能耗统计和公示工作,开展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和节能目标考核。
  四、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对重点水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工艺、设备用能情况。
  (二)编制企业能源平衡表。
  (三)研究评述国际及国内水泥行业标准及最新的发展动态,提出我市水泥行业发展定位。
  (四)编制更加严格的我市能耗限额标准。
  (五)组织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
  (六)帮助企业提高管理节能水平,督促企业建章立制。
  (七)形成我市关于开展更加严格的能耗限额标准的指导意见。
  (八)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其他高耗能行业推广实施。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9月底前,制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水泥行业用能情况进行调研,确定能耗定额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
  (二)2014年10月至12月,制定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制定我市能耗定额限额标准。
  (三)2015年1月,在我市水泥行业实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工作,并开展能耗统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加强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各司其责,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政策保障。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能耗定额限额管理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理机制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保障。市节能减排示范办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泥行业执行能耗定额限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的企业,将在示范市奖励资金中给予奖励,每年安排50万元;对于不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我市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宣传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展会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工作。同时,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

齐齐哈尔市推进合同环境服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节约能源,有序推进合同环境服务,提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水平,提高环保投资效益,推动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合同环境服务,推动我市示范市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减排指标和任务为目标;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推动实行环保服务方式多元化;通过专业化环境服务,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有效降低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成本,提高污染防治和减排效率。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一)将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运营的9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委托经营或TOT模式全部市场化运营;对计划建设的县(市)、区及乡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均采取BOT模式建设。
  (二)在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期内,对已采取委托经营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在委托经营合同期结束后,进一步深化服务外包,转让经营。
  (三)总结现有服务外包经验,进一步扩大环境服务外包涵盖领域及内容。逐步延伸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及企业污染治理等领域。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相关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投资等基本情况调查、召开协调会议和确定服务外包模式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工作。
  (一)2014年9月底前,根据服务外包模式,确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资产评估。并请有参与招商意向的投资方,分别对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情况进行调查,就现有污水处理厂存在问题如何解决、委托或收购污水处理量、剩余污水处理能力代管维护及剩余处理能力进一步收购等进行初步协商谈判,确定拟委托经营或收购污水处理能力。
  (二)2014年9月底前,对已具备条件的相关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根据确定的招商竞争机制和竞标方式,公开招商,选定委托或投资经营方。完成项目澄清谈判、起草相关文件、签署委托运营协议。
  (三)2014年12月底前,对污水处理工艺不合理、建设有问题不能稳定运行及产权不清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通过深化合同环境服务,在完善工艺建设、明晰产权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全市已建成污水厂全部稳定运行。
  (四)在示范市建设期内,不断创新满足要求的合同环境服务形式、丰富合同环境服务内容,探寻新的合同环境服务领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领导及相关县(市)、区主管县(市)、区长组成的合同环境服务推进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招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决策,确定竞争机制和竞标方式,对出让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合同环境服务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市住建局从行业主管部门角度与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领导所属污水处理厂开展具体合同环境服务工作,并做好资产出让、人员安排等善后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产评估,有关财务测算;其他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各环节把关,确保运作程序合法,相关法律文书有效,国有资产得到盘活,政府效益实现最大化。
  (三)密切协作。合同环境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要密切协作,在步调上,要按市里统一部署,确保同步推进。在具体问题上,要就所在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工艺、规模、现有处理水量、现有污水厂存在问题如何解决、拟出让处理能力、剩余处理量资产管理、将来如何继续出让等问题,分别与备选承接方密切沟通协商,尽早实现突破,达成协议。

  (四)保证投入。开展合同环境服务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在取得规定环境效益的同时,对服务方付费,确保其收益和合同环境服务健康开展。根据测算,要完成现有9个污水处理厂合同环境服务,预计需投入资金3000万元,全部由各县(市)、区政府投入。


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保护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尤其是鹤类繁殖栖息地,提高扎龙湿地的生态功能,维护我市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利用我市实施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的契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制建设必要性
  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西部松嫩平原,乌裕尔河下游芦苇沼泽湿地区域,地处我市的铁锋区、昂昂溪区、富裕县、泰来县和大庆市的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交界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1"-124°37",北纬46°48"-47°32",总面积21万公顷。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7万公顷)、缓冲区(6.7万公顷)和实验区(7.3万公顷)。
  乌裕尔河、双阳河是形成并维持扎龙湿地的主要水源,其中乌裕尔河占主要地位,双阳河是季节河流、丰枯不均。近十年来,由于乌裕尔河中上游城镇的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修建水库,大量截留分流乌裕尔河进入扎龙湿地的水源,双阳河水库完全拦截了双阳河。加之黑龙江西部连年干旱,降雨量减少,使进入扎龙湿地的乌裕尔河水由平均年径流量3亿立方米减少到不足1亿立方米,双阳河水基本断流。因此,造成了扎龙湿地水源补给不足,由此引发湿地萎缩、湖泊干涸、芦苇退化、鱼虾锐减、火灾频繁发生等严重后果。据专家研究推测,乌裕尔河和双阳河水资源现状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善,扎龙自然保护区湿地缺水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市政府为扎龙湿地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确保扎龙保护区生态环境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全面增长,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可持续补水全面恢复扎龙湿地生态系统原则;人工补水和自然补水相结合原则;保护鹤类等珍稀水禽安全繁育原则;有利于芦苇生长及鱼虾等水生生物恢复原则;扎龙湿地保护与旅游收入相结合原则。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2014年开始实施,长期持续。
  (二)实施范围。扎龙自然保护区21万公顷范围内。
  (三)工作内容
  1.补水时间。根据扎龙湿地生态用水实际情况,最佳补水时间为每年5月至8月。
  2.补水渠道和调节闸。为扎龙湿地提供生态用水的补水渠道是中部引嫩工程,由中部引嫩工程的调节闸为扎龙湿地补水,现有的水利工程经过科学调配能够满足扎龙湿地生态补水需要。具体由中引八支干的翁海退水闸、中引工程通向东升水库和九支干渠首闸门等五个闸门为扎龙湿地均衡补水。东升水库承担水量调蓄和二次放水工作。
  3.补水量。根据有关部门研究测算,目前,扎龙自然保护区湿地每年平均缺水量为2.5亿立方米,这是维护扎龙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扎龙湿地生态功能基本用水需要。如果维护扎龙湿地最佳状态和满足芦苇生产、渔业生产、水质净化等方面需求,扎龙湿地补水量每年应为3至4亿立方米,或者更多。每年具体补水量,根据当地降水量和自然来水量,由专业部门监测评估确定。
  4.补水调节工程。为合理调配水量,对湿地阻水障碍、调节水渠进行修缮,以利于湿地补水区域平衡。
  5.补水监测。为确保湿地补水达到预期效果,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设置水位定位监测点,掌握湿地水位变化情况。在扎龙湿地上游、中游和出水口进行水质监测,掌握补水对扎龙湿地水质变化的影响。
  (四)资金来源。建立扎龙湿地生态长效补水基金,采取政府主导、受益单位参与的原则,由市政府、扎龙旅游景区共同出资组成。初步确定年基金总量为200万元,其中,市政府(节能减排示范市奖励资金)出资100万元,扎龙旅游景区旅游收入100万元。
  (五)资金使用。补偿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生态补水费用,补水调节工程维修费用,补水量监测、补水效果监测与评估费等,其中补水费用不低于资金额的80%。基金账户设在扎龙保护区管理局,按实际需要量支出,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
  四、预期效果
  机制实施后,将使扎龙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环境明显改善,湿地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和修复,优良的湿地景观和生态环境将促进我市以扎龙湿地为龙头的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以旅游业收入为湿地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建设旅游产业与湿地保护协同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新局面,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世界知名的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历史厚重、富有现代文明气息的旅游名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生态补水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扎龙湿地生态补水长效机制运行协调办公室”,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扎龙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要把建立健全生态补水机制作为生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安排补偿资金;要切实做好生态补水各项措施的督促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生态补水机制的建立。要加强对生态补水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生态补水的综合效益。
  (二)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为生态补水提供实际可操作的价值估算依据,增强生态补水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责任编辑: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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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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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