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发〔2015〕52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由省政府于2010年11月批准建立。2015年3月,省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管理模式公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黑龙江齐齐哈尔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和建华区境内,按东-南-西-北顺序分别与富裕县、齐齐哈尔市曙光畜牧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甘南县接壤,地理坐标为123°44′46″-124°18′18″E,47°25′24″-47°52′06″N,总面积31675公顷。
二、功能区划
核心区12224公顷,缓冲区9917公顷,实验区9534公顷。
三、管理模式
黑龙江齐齐哈尔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对保护区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进行统一管理,并开展生态保护,资源监测,科学研究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保护区管理处依法在保护区边界和各功能区主要位置树立界碑、界桩,设置宣传牌、警示牌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保护区所在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并开展好对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挖沙、排放湿地水资源、挖沟、筑坝和其他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