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我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十四五’时期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战略机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持续做好“三篇大文章”,深入实施“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积极推进重点产业提档升级和四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着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我市市域内符合《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齐齐哈尔市“十四五”时期持续推进“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产业链供应链百大招商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方案》《齐齐哈尔市法人市场主体引进和培育工作方案》发展方向和我市十二个重点产业范畴,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市实体经济,实现产业链、供应链重塑,促进我市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法人企业。
二、支持对象
(一)实体单户企业
在我市市域内,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下同),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大拉动作用;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运营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围绕重点产业和核心产品建链延链强链补链,进行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以上或进行重大改制重组引进战略性投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对于壮大我市城区经济总量、提升实体经济质量、推动城区经济发展,产业拉动性强,主要效益指标保持增长,管理团队业绩显著的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含外贸服务)、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集团总部企业
1.新引进在我市注册、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在我市域内外所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域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本地年新增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总部企业;我市现有的通过在我市进行重大投资、引入较大额度资金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或市场订单份额等方式,本地年增加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实现对我市较大地方综合贡献且保持一定增幅的制造业总部企业。
2.新引进在我市注册、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域内外所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域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本地年新增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文旅商贸综合体总部企业及本地年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电商类、网络直播类、数字服务类、外贸服务类、连锁类总部企业或我市现有的通过培育达到上述标准的文旅商贸服务类总部企业。
三、行业支持政策
(一)制造业实体单户企业
1.投资引导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年度(以12个月为周期,下同)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3%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4%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5%的投资引导奖励。
2.综合贡献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在一定年限内,按其新增营业收入增幅6%以上、12%以上、18%以上分为三个档次,视当年财力情况分别给予其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1%、2%、4%的资金扶持奖励。
3.规模提升奖励。
(1)投资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综合考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本地实际完成额度,按照当年完成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35%、70%、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
(2)经营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5%给予其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标准提高到10%,以此为基础,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内每增加10亿元,个人综合贡献奖励同步增加10%;首次达到150亿元的奖励标准增加到120%;首次达到200亿元的奖励标准增加到150%。
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综合考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社保缴费、吸纳就业等定量指标,同时信用、环保、安全、信访等不出现重大问题,在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保持6%以上增幅的前提下,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1亿元,下同)至10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5%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年营业收入10亿元至20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以此为基础,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内,每提升10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提升5000万元的,个人综合贡献奖励同步增加10%;年营业收入100亿元至150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5亿元至7.5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年营业收入150亿元至200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7.5亿元至10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2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年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0亿元以上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5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
4.智能提升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数字化(智能)车间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核心团队。
(二)制造业集团总部企业
5.企业落户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新引进的集团总部企业,落户我市并承诺10年以上经营期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结合市场平均租赁价格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租用办公用房。
申请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6.规模提升奖励。对于我市制造业集团总部企业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调配集团订单增加营业收入、增加研发投入等方式,增加对我市地方贡献的,视贡献程度给予其奖励。
(1)投资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集团总部企业,经筹划争取,为其自身或本地子公司实现当年在我市市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35%、70%、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负责人(仅限1人,下同)奖励。
(2)经营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集团总部企业,通过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为我市当地生产企业调配集团订单,实现子公司或本地企业在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保持6%以上增幅的前提下,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2.5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5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5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7.5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0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四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50%、100%、120%、150%给予其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负责人奖励。
(3)研发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集团总部企业,通过调整研发费用分配,在保证不低于现有研发费用投入绝对额的前提下,提升本地企业研发费用本地投入在集团口径中占比,按照提高10%以上、20%以上、30%以上分为一、二、三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35%、70%、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负责人奖励。
(三)文旅商贸服务业实体单户企业
7.投资引导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6%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0%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5%的投资引导奖励。
8.综合贡献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在一定年限内,按其新增营业收入增幅6%以上、12%以上、18%以上分为三个档次,视当年财力情况分别给予其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1%、3%、5%的资金扶持奖励。
9.规模提升奖励。
(1)投资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综合考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本地实际完成额度,按照当年完成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35%、70%、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
(2)经营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0%给予其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3亿元的奖励标准提高到20%,以此为基础,年营业收入在11亿元内每增加2亿元,个人综合贡献奖励同步增加20%;首次达到15亿元的奖励标准增加到120%;首次达到20亿元的奖励标准增加到150%。
奖励支持范围内的企业,综合考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社保缴费、吸纳就业等定量指标,同时信用、环保、安全、信访等不出现重大问题,在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保持6%以上增幅的前提下,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1亿元,下同)至3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年营业收入3亿元至5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500万元至2500万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2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以此为基础,年营业收入在11亿元以内,每提升2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提升1000万元的,个人综合贡献奖励同步增加20%;年营业收入11亿元至15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5500万元至7500万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年营业收入15亿元至20亿元且年地方综合贡献7500万元至1亿元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2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亿元以上的,按个人综合贡献的150%给予其领导班子奖励。
(四)文旅商贸服务业集团总部企业
10.企业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制造业企业奖励政策执行。
11.规模提升奖励。对于我市文旅商贸服务集团总部企业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调配集团订单增加营业收入等方式,增加对我市地方贡献的,视贡献程度给予其奖励。
(1)投资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集团总部企业,经筹划争取,为其自身或本地子公司实现当年在我市市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35%、70%、100%给予其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负责人奖励。
(2)经营规模提升奖励。奖励支持范围内的集团总部企业,通过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为我市当地生产企业调配集团订单,实现子公司或本地企业在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保持6%以上增幅的前提下,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2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7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年地方综合贡献1亿元以上的分为一、二、三、四档,分别按个人综合贡献的40%、80%、120%、150%给予其领导班子及二级部门负责人奖励。
四、综合保障政策
12.“六上”企业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新引进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经过培育首次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我市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其核心团队。对我市新引进的规上服务企业、限上贸易企业(含限上“大个体”)、资质建筑企业(当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当年实现产值200万元以上并入统)、资质房地产企业(首次晋升三级以上资质且当年实现入统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仅享受此项政策)和经过培育首次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我市在省级给予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对我市“分转子”重组晋限、“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
13.上市融资奖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核心团队);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我市再给予其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奖励20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奖励300万元。
14.特殊成就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15.高新企业奖励。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政府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50万元、规下企业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我市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10万元、规下企业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奖励标准减半。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五、附则
(一)奖励兑现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投资约定,并按照企业属地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签署奖励协议,个别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各级发改委、工信局、经合局、商务局、科技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认定和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同一企业若享受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时,可选择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质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三)政策中,“年地方综合贡献”为企业自身实现的贡献额度;确定考量指标额度时,剔除企业已享受到的各级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四)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如涉及市级权项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齐政规〔2019〕8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属地原则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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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规〔2021〕6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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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