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7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讷河市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讷政办规〔2018〕5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7日
讷河市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自然资源监管工作,切实履行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责任,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遏制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自然资源监管、严守耕地红线为目标,以解决自然资源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乡镇政府、村委会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在自然资源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自然资源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自然资源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自然资源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建立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
全市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实行市、乡镇政府、村委会三级管理,划区分片,形成市、乡镇政府、村委会“三位一体”的自然资源监管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1. 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一级网格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 二级网格:以乡镇政府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二级网格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级网格内划区分片,由乡镇政府副职或干部担任片长,负责区域内自然资源监管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农林牧场主管部门参照乡级建立二级网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3. 三级网格:以村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两委”,三级网格长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网格内划区分片,由村两委干部或屯片长负责片区内自然资源监管任务。
各农林牧场参照村级建立三级网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二)网格内容
1. 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责任主体明确、网格边界清晰、目标任务具体。
2. 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自上而下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村作为基础网格,村“两委”干部履行耕地保护监管和自然资源违法信息上报的职责。一、二、三级网格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涉及重点区域的乡镇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网格运行,加大巡查、查处力度,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反馈。
(三)网格职责
1.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平台;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监督考核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建立全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台账,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对重大案件或影响恶劣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组织所在乡镇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违法状态;加强对监管部门人员、机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 二级网格。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负责辖区内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实施自然资源监管和巡查工作,并及时上报一级网格;负责一般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制止、前期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初步调查属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及时移交移送;组织协调本级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建筑,制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对网格监管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处理;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信息的抄报工作。
3. 三级网格。村“两委”履行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巡查、监管、报告职责,各村“两委”负责人是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的第一道监管防线和第一报告人,要切实加强监管,并将责任落实到村干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利用行为进行巡查,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二级网格;配合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逐级建立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工作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自然资源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管理、监督、保障、奖惩“五大体系”。充分利用市、乡镇政府、村委会三级网格,进行定期巡查。村级每周至少巡查二遍,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巡查二遍;每季度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年终进行全市规模的清查,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市、乡镇政府、村委会”三级自然资源监管网格内各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人事变动时,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自行进行补充调整,并及时上报。
(四)网格运行
1. 发现。二、三级网格要对辖区内自然资源利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定时填报本周巡查情况统计表上报上级网格。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 查处。二级网格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采取措施依法制止;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状、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等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发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 反馈。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 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
5. 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二、三级网格自下而上逐级开展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 人大、政协监督。接受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网格及时处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 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作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 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增强公众自然资源保护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部门分工
(一)自然资源局:组织落实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依法对辖区内自然资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通报乡镇政府,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强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和自然资源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管情况;密切配合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应在依法查处后,再予以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所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认定、执法文书送达、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工作;参与一般违法案件前期调查及初步处理意见的拟定;定期向乡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自然资源监管情况,突发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公安局:依法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查办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提供协助及必要的警力保障;在市、乡镇政府两级政府组织的违法占地拆除行动中提供警力保障,维护现场秩序,对暴力抗法、以闹取利的坚决予以打击。
(四)电业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用电手续;接到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查处违法用地用矿通知后,配合执法,对正在用电的违法用地用矿单位实施断电,拆除供电设备。
(五)财政局:将网格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依财力状况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在收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函告后,应及时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处;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注销。
(七)发展和改革局:对涉及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并已经立项的项目,接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函告后,发改部门依法撤销立项审批。
(八)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违法用地复耕验收工作。
(九)生态环境局:对涉及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收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函告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再予办理。
(十)水务局:监督矿山企业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并对河道及行洪区内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市长及分管公安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业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全市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监管网格体系,明确任务要求,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之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行。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决自然资源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以及查处自然资源信访问题和自然资源违法问题等情况。
(三)完善奖励措施。将网格化自然资源监管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实施奖惩。对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尽职尽责,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按年终考核结果排序,乡镇政府排序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作为保护耕地,打击违法用地用矿工作经费。奖励经费从保护基本农田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发生违法占地面积较大或重大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乡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对村“两委”以收取承包费、占地费、保证金及其他形式同意或默许违法用地用矿,造成既成事实和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带头违法或纵容违法用地用矿的;因监管不力,致使本辖区内出现违法用地用矿的,给予村“两委”主要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各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力、推诿扯皮、瞒报漏报造成后果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