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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讷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08 1.0w 阅读 401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8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讷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讷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细化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实施,在结算评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不能满足结算评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结算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委托评审基础费用按讷政办发〔2022〕32 号文件执行,同时按照审减额2 %计算效益收费。评审中心在评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督导和业务复核,有效保证评审质量。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结算评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本办法“附件”所列的清单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结算评审申请。

(一)采用招标(竞谈、磋商)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增、减项变更的,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原合同价款没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进行结算评审,报送结算金额即合同金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增、减项及变更的,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经建设单位复核后报送评审中心。

(二)因抢险救灾、应急、限期整改等原因直接发包的项目,工程竣工后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竣工图纸、相关经济签证等资料,也不能现场核实工程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结算书、相关可证明工程量真实性的材料和经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结算书结算金额拨付工程款。

第五条 财政评审中心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登记受理,确定结算评审负责人和具体评审人员或确定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评审组成人员或结算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该项目预算评审人员和预算聘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实行交叉回避制度。评审中心依据登记受理次序安排工程结算评审次序,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做退回处理:

(一)没有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隐蔽工程记录,致使送审的结算中,存在大部分工程量无法核实的。

(二)擅自变更,未按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虚报施工进度,提供虚假竣工验收报告的。

(四)其他因素导致工程结算评审工作无法开展的。

第七条 工程结算评审重点

(一)对国家、省、市关于工程计价方面规定和规范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取费情况;工程材料价格、设备价格;工程量准确性情况,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准确性情况;定额套用准确性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工程暂列金、暂估价、计日工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四)对工程结算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进行审查。

(五)必要时对预算评审价或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

第八条 财政评审中心依据工程报送结算额度原则上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因遇特殊情况及不可抗力,可以延期,但需告知送审单位。

小于500万元从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00万元—2000万元从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000万元以上从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结算评审实行稽核制度,所结算项目预算时的评审负责人为结算评审的稽核人。评审中心负责人或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可指定稽核人或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稽核。

第十条 评审结论的确定实行审定会制度。结算额度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结算评审负责人召集评审人员、稽核人员,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定评审结论;结算额度60—400万元项目由评审中心负责人组织结算评审负责人、评审人员、稽核人员,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定评审结论;结算额度400万元以上项目由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组织评审中心负责人、结算评审负责人、评审人员、稽核人员、财政相关业务股室人员,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审定会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 责任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因不符合送审要求被评审中心做出退回决定的,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但同一项目工程结算文件因完整性不足,连续被退回三次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理由后经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批同意后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财政部门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虚假评审结论、工程结算文件粗制滥造、存在主观故意致使评审后额度与送审额度偏差过大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约谈负责人。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推送到监管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将其行为通告市直各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法限制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经确认后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对结算评审的审计监督职能,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讷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讷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送材料明细表

文件解读地址:/nehe/c100502/202308/c02_100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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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