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3〕26号)要求,讷河市财政局于2023年7月17日至20日对你单位2022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不及时登记账簿。
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检查通知书下达后,不能及时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经多次催促后仅提供1-12月份会计凭证且未进行装订,影响检查进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不完整问题。
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22年3月份至7月份,共有11张支付相关费用的记账凭证后只附银行付款凭证,没有收款公司发票,涉及金额87,826.6元;从2022年1月份至7月份,共有9张支付相关费用的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涉及金额71,915.81元;2022年6月2日2号凭证支付招聘相关人员考务费13,400元,直接打入相关人员银行账号,没有单位领导签批手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同时以上做法也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会计科目使用错误问题。
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发退回2014-2017年养老保险个人职业年金32,388.4元和退回的王金生2014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12,173.88元,记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规定。
二、处理建议
一是责令相关财务人员及时调整使用错误的会计科目,更正账目,为会计报告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二是要求单位加强对会计凭证的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30日内索取或重新索取正确的原始凭证。对于手续不全的补全相关手续。三是责令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人员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及时登记账簿,装订会计凭证,我们将在9月份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检查复核,如在9月末未能打印装订完整的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补齐缺失的原始凭证,财政局将按《会计法》相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四是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以上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局监督评价股。
联系人:李焕,电话:0452-3373568,地址:讷河市财政局。
讷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