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采砂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公告如下:
一、砂石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凡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擅自从事砂石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本公告所称采砂行为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河道、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上开采砂石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等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由水务、河道管理范围外由自然资源、湿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无营业执照销售砂石料,违者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威胁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职能部门主动交代问题或投案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交代问题或投案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八、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对举报的非法采砂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和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监督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
自然资源局:0452-3329165
水务局:0452-3385848
林草局:0452-3328070
讷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