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爱心农作物种植合作社 :
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合作社作出《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讷市监处罚〔2025〕41 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合作社公告送达《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讷市监处罚〔2025〕41号),内容是:你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含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未办理纳税手续。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电话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通过对你合作社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有经营迹象,处于连续两年以上自行停业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吊销你合作社营业执照。
请你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讷市监处罚〔2025〕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颖 左清楠联系电话:0452-5687543
联系地址: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8室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讷市监处罚〔2025〕41 号)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