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猎管理
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政规〔2023〕5号),讷河市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间,禁止一切猎捕行为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猎对象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迁徙过境物种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规范人工繁育管理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或备案的,禁止擅自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及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以收容救护名义非法繁育、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有擅自饲养上述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须于2025年4月30日16时前至市政务服务大厅208室登记,符合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没收并移交收容救护中心处置。
三、严禁非法交易与利用
禁止非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研、繁育、展演等特殊需求,须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及专用标识,并确保来源合法。
禁止生产、经营、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非法猎捕工具或野生动物交易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市场、餐饮场所提供相关展示、交易服务。
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须随附检疫证明、合法许可证、专用标识或批准文件副本,违者不得承运、寄递。
四、严惩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由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
讷河市林业和草原局:0452-3325119
讷河市公安局:0452-110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452-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讷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讷河市公安局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