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猪产能调控,持续加力发展生猪养殖,确保稳产保供,依据《黑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生猪市场供应为目标,用好用足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变发展方式,坚定养殖信心,强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生猪养殖、防疫、保险、物流、仓储、加工产业发展格局,不断增强发展质效和竞争力,稳定能繁母猪存栏,稳住生猪养殖基本盘,推进全市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范围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2025年省第一批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82万元,拟对以下方向予以补助,一是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补贴;二是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补贴;三是动物防疫部门采购消毒药、猪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资金;四是瘦肉精检测卡补贴。五是一产以上能繁母猪补贴;
已获得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及金额
(一)优先支持方面。需资金285.94万元。
1.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补贴。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对生猪产业拉动力大、贡献突出,大幅提高了全市生猪养殖积极性、主动性,稳定能繁母猪4万头左右,确保了生猪稳产保供。2025年,持续加大对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等相关费用补贴,拟对年屠宰15万头以上生猪屠宰企业的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等相关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约需资金210.94万元,其中60.94万元用于2024年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补贴,150万元用于2025年年屠宰15万头以上生猪屠宰企业的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补贴。
2.育肥猪、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依据《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19号),对全市范围内能繁母猪(8月龄—4周岁)、育肥猪实施政策性保险。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90元,每头育肥猪保险费48元,按国家承担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财政承担5%,养殖场(户)承担20%比例,每投保1头育肥猪市财政补贴2.4元,每投保1头能繁母猪市财政补贴4.5元。脱贫户(监测户)饲养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脱贫户(监测户)不需缴纳保费。按照全市实际保险数量、补贴标准兑现补贴资金,约需资金13万元。
3.生猪生产保障性补贴。用于动物防疫部门采购猪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按有关规定疫苗由县(市)级承担部分进行全额补贴;采购生猪养殖环节消毒药进行全额补贴。约需资金60万元。
4.采购瘦肉精检测卡。用于生猪养殖环节瘦肉精检测,约需资金2万元。
(二)次要支持方面。2025年省第一批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82万元,优先支持方面需资金285.94万元,一产以上能繁母猪补贴约需资金325万元,资金缺口228.94万元。
能繁母猪补贴。1产以上正常生产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100元。2025年8月末以前新购入的能繁母猪或后备母猪每头补贴200元。约需资金325万元。
补贴资金发放以实际发生为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资金缺口由2025年省第二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202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及市财政资金列支弥补。
四、补贴程序
(一)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等相关费用补贴程序。由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对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提出补贴申请,包括更新改造、设备购买、车辆购进、冷链运输、加工环节、仓储、冷藏冷冻等相关费用支出,项目结束后提供相关发票、现场影像资料、评估验收报告等佐证,审核合格后给予补贴。
(二)能繁母猪补贴程序。一产以上能繁母猪核查时间是2025年9月1日—30日,以此期间核查的存栏数量为准。对饲养的1产以上能繁母猪养殖场户进行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做好消毒、防护的条件下入舍现场核查,用经纬度相机拍摄核查照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后出具能繁母猪核查汇总表等相关手续,并由核查人员、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将核查照片、入户核查表、核查汇总表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核实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发放养殖户补贴。
对年初至8月末从讷河境外新购入的能繁母猪或后备母猪,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是养殖场户购买能繁母猪、后备母猪前到乡镇(街道)畜牧站报备,说明购入品种、日龄、数量、采购场址、场名等信息,经同意后方可外出采购。二是采购时与供猪方签订购买合同,开具产地检疫证明、正规发票,运猪车辆出场前经纬度相机拍照留档。三是能繁母猪、后备母猪运输车辆入境后,到所在乡镇(街道)畜牧站由工作人员核验采购数量、购买合同、照片是否真实一致,合格后拍照存档,填写域外采购能繁母猪、后备母猪汇总表,经核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同照片、发票、检疫证明、购买合同等复印件一并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兑现补贴资金。
(三)生猪保险补贴程序。按照《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标保险公司组织实施,投保结束后上报保险材料、资金申请等材料,市财政按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实际投保数量、补贴标准及补贴额度将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四)生猪防疫用疫苗、消毒药及瘦肉精检测卡补贴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按实际发生额度进行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为确保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发挥实效,市政府制发了《讷河市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起草、政策宣传、监管推进;市财政局负责对报送的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能繁母猪核查及材料上报,并对一产以上能繁母猪数量的真实性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乡镇村公示栏、微信群等形式,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前将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包括奖励范围、资金使用方向、申报程序及要求、公示时间及举报电话等。确定奖励资金拟支持对象后,及时将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及内容、奖励补助标准及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实施,确保项目透明、公开公正。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套取补助,确保生猪大县奖励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发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后,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管,确保如期实现年度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