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讷河市国有耕地管理办法》(讷政办规〔2024〕1号)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将《讷河市国有耕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删除;
二、将《讷河市国有耕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原条款“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将国有耕地的管理主体由“市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服务中心”调整为“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郭心悦 联系电话:0452-3373229
讷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