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卫健局《催告书》公告送达
王新宇(身份证号230281********3712):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齐建卫医罚[2023]4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 贰万壹千元、加处罚款 贰万元缴至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并履行下列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健康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与你联系未果,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提供家庭住址错误无法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签领《催告书》(齐建卫医催[2024]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建华区卜奎大街228号 建华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2565607
建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