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李陈送达齐建政复决字〔2024〕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李陈:
申请人李陈复议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齐建政复决字〔2024〕63号)。本机关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向申请人李陈邮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申请人李陈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李陈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齐建政复决字〔2024〕63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