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环罚〔2026〕0700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娇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30229MAC29F3L16
地址/住址:克山县克山镇东大街四段路北(2街10委3组)
2025年12月23日上午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联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130蒸吨供暖锅炉已启动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无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存在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提供人: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春来、李雪冰、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2.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提供人: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春来、李雪冰、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调查,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
3.排污许可证1份1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资质。
4.营业执照1份1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经营资格,处罚主体无误。
5.雷娇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委托书1份1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受法定代表人雷娇娇委托代理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7.王洪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4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环保部门批复。
9.供热经营项目临时接管协议1份3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宇祥热电有限公司由克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管。
10.排污许可证无法变更情况说明1份2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现实际运营单位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
11.现场照片1份2页、提供人: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春来、李雪冰、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环境违法行为。
12.执法证件照片1份1页、提供人: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春来、李雪冰、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现场执法资格。
13.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6页、提供人: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春来、李雪冰、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该单位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及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检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4.克山县住建局与嘉暖公司的委托运营通知1份1页、提供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王洪光、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现实际运营单位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
15.在线监控截图1份6页、提供人: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李春来、李雪冰、提供时间:2025年12月23日、证明内容: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29日锅炉运行期间,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未联网,在线监控平台无数据。
本机关认为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齐环法责字〔2026〕070001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6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罚告〔2026〕070001号)告知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及听证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性质:参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认定:对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元整)。
限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821室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龙江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克山县嘉暖热电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