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县草原生态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休养生息,落实林长制与草原禁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关于印发〈2026年草原禁牧工作安排〉的通知》(齐林草发〔2026〕26号)的相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牧时间
2026年4月15日-11月15日(春季重点管控:4月15日-6月30日牧草返青关键期)
二、禁牧范围
县域内所有草原、未成林造林地及幼林地。
三、禁牧对象
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畜禽。
四、禁牧禁令
1、严禁禁牧期间禁牧区内任何形式的放牧、偷牧、夜牧行为;
2、严禁破坏禁牧标识、草原围栏、监控等管护设施;
3、严禁禁牧期内草食畜禽以饮水、饲喂、溜放等任何名义进入禁牧区。
五、禁牧期间各乡镇要成立禁牧工作组,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草原承包者要管理好所承包的草原,落实主体责任;广大养畜户要自觉遵守禁牧制度,做好储备饲草饲料工作、实行舍饲圈养。
六、违反规定禁牧期内在草原上放牧的,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处以每次每个放牧羊单位十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各等于五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恶意破坏禁牧工作的行为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